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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力生长:中国公共艺术政策的发展与演变

  • Update:2016-02-22
  • 袁 荷 、武定宇
  • 来源: 2015年第11期
内容摘要
公共艺术作为践行国家文化发展战略的一种新方式,需要有力的政策保障。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公共艺术政策在文化政策建设中借力生长,但直接的、明确的和稳定有效的公共艺术政策仍在探讨之中。本文分析了公共艺术政策的源流、中国公共艺术政策的演进脉络、关键性节点的社会语境与政策支撑,提出从法律、政府机构、教育、资金以及社会组织等多方面着力,形成完善、稳定的公共艺术政策,推进公共艺术的发展,促使公共艺术新面貌形成,最终实现公共艺术的功能最大化。

 公共艺术作为践行国家文化发展战略的一种新方式,正努力将国家文化理念转化为文化现实,成为引领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重要板块,真正实现艺术为人民的目标和实现国家文化的繁荣昌盛。公共艺术具有较强的传播、引导精神文明和意识形态的效用,也具有视觉体验和审美体验的强迫性,因而,相比其他的美术种类,它更需要良好的艺术政策作为支撑。

 
一、公共艺术政策的源流
世界公共艺术政策的发源地通常被认定为美国。20 世纪30 年代,美国为了应对经济危机,解决文艺工作者就业问题,罗斯福政府于1933年11 月创立了公共艺术项目工程(Public Works of Art Projects),1934 年10 月成立了绘画和雕塑出纳部(Treasury Section onPainting and Sculpture),1935 年1 月,建立了公共事业振兴署(WorkProjects Administration),并在其下设立联邦艺术项目(Federal ArtProject)。此外,公共艺术振兴署还制定了财政救援艺术项目(TreasuryRelief Art Project),拨款50 万美元,雇用视觉艺术家和雕塑家装饰全国近2000 座大楼。“罗斯福新政巅峰时期的政策是给全国大型公共艺术项目提供资助。他们雇用了40 万艺术家(每年大约5000 人),委托制作了1371 幅公共壁画”。[1] 这一系列的措施被视为现代公共艺术政策的雏形,为1959 年的费城推动“百分比条例”,成立公共艺术项目办公室,成为“壁画之城”奠定了政策基础。1963 年1 月,联邦服务总署根据总统艺术委员会向肯尼迪政府递交《联邦建筑指导原则》执行新的联邦建筑艺术计划。此后,尼克松政府通过了《公共建筑物共用条例》,继续推动公共艺术的发展。1965 年约翰逊政府建立美国国家艺术基金会以后,公共艺术作为一项特殊的文化福利被提高到国家层面,公共艺术项目每年都能获得一定比例的国家艺术基金。
随后,美国近30 个地方政府,如巴尔的摩、洛杉矶、旧金山、西雅图、芝加哥、纽约等,先后出台公共艺术的政策法规,设立专门的团体和机构组织、实施、管理和维护公共艺术的创作及其成果,如纽约市负责所有政府建筑公共艺术事务的文化事务局公共艺术科(Departmentof Cultural Affairs, Percent for Art Program)、负责所有公立学校公共艺术事务的教育局公共艺术科(Board of Education, Public Art forPublic Schools)、负责所有交通部门公共艺术事务的城市交通局公共艺术科(Metropolitan Transportation Authority, Art for Transit)。它们结合“公共艺术基金会”“创意时代”等民间非营利性艺术机构推动和实施公共艺术政策,真正落实公共艺术“百分比”的建设。
在美国推行公共艺术之后,欧洲各国也纷纷出台相应的政策。文化政策采用“政府主导”模式的法国,公共艺术同其他艺术文化一样,享受的是一种近乎“政府包办”的政策。采用“一臂之距”模式的英国,至今尚未通过公共艺术条例,但英国艺术委员会、苏格兰艺术委员会、韦尔斯艺术委员会、工艺委员会及各区域艺术协会在1988 年3 月提出的“百分比艺术”主张被各市、郡和地区的公共艺术政策、策略以及指导性文件吸收并推行。德国在1952 年制定了建筑物艺术政策后,于20世纪70 年代开始集中探索公共艺术政策,柏林1979 年通过了公共艺术办法,汉堡1981 年制定了公共空间艺术法案等政策法规。此外,公共艺术政策在欧洲其他国家,以及在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地都得到了积极的推进和较好的发展。
 
二、中国公共艺术政策的演进脉络
在中国,虽然公共艺术“百分比条例”尚未出现在省级以上的政府文件中,但改革开放之后,政府孕育、推进公共艺术发展的政策从未间断。1982 年至2014 年,国家层面出台的文化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中涉及城市雕塑发展或有关推动公共艺术发展的批示批复、管理办法、意见通知等文件有24 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为贯彻国家政策、执行上级文件以及自觉发展城市文化,出台了24 个与公共艺术建设相关的政策、规章文件;17 个地市级城市根据上级政策结合自身情况,推出了20 个关于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公共艺术建设的管理办法和意见通知。[2]1979 年底,文化部组织并经国务院批准,抽调毛主席纪念堂修改小组人员组成考察团,赴意大利、法国重点考察室外公共建设项目方面的政策和雕塑发展状况,成为建立中国城市雕塑规划组的直接推动力。1980 年,中宣部和文化部对考察团雕塑家回国后提出的《关于发展雕塑艺术事业的建议》予以支持,呼吁国家拨付一定比例的建筑费用来支持雕塑发展,这反映出中央越来越重视中国雕塑由室内转向室外发展的态度。
1982 年可谓中国公共艺术政策的元年。(图1-3)1982 年3 月初上报中央的《关于在全国重点城市进行雕塑建设的建议》很快得到王任重、胡乔木、谷牧等领导同志的批示,正式文件于4 月下达。同年7 月12 日,中宣部在“中宣发函[82] 第90 号”文件中批复同意《关于全国城市雕塑规划小组工作安排的请示报告》,全国城市雕塑规划组于8 月正式成立,其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编制委员会的文件同意在全国城市雕塑规划组下设置办公室,以更好地完成城市雕塑的规划管理工作。全国城市雕塑规划组的成立,是中国雕塑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是中国艺术政策上的重大举措,成为推动中国公共艺术发展的关键作用力。
1985 年至1989 年是加强城市雕塑建设管理,促进城市公共文化艺术良性健康发展的重要阶段。1985 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和中国美术家协会共同印发第一个《城市雕塑建设管理条例》及其通知。1986 年,三个部门又联合颁布《关于当前城市雕塑建设中几个问题的规定》。同年,全国城市雕塑规划组颁发《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条例》。1987 年,中共中央宣传部下发《关于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以保证城市雕塑的质量,使其稳步发展。经过10 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开始城市化进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0 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成为全国各地制定城市雕塑设置规划管理办法的重要依据。至2006 年,先后出台的政策方针大多为围绕该法做出的批复和通知,如《关于全国城市雕塑管理职能调整的批复》。
2006 年是中国公共艺术政策获得质的发展的一年。建设部印发了全国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城市雕塑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指出“城市雕塑建设涉及公共艺术和公共环境等众多领域,城市雕塑建设规划编制要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吸收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参与,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3] 这是在国家级层面的政策规定中首次提到“公共艺术”,并且将城市雕塑纳入公共艺术的范畴。而第七条“逐步建立稳定的城市雕塑建设投资渠道”被解释为“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城市雕塑建设投资政策,建立起相对稳定的投资渠道。有条件的城市可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城市雕塑建设的经验,在城市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城市雕塑等公共艺术建设”。[4] 这里提出的按照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公共艺术的建设,不仅给予公共艺术合法地位,承认公共艺术的重要性,还给公共艺术的发展提供了一条有效的思考路径。此后,国家层面颁发的相关文件中继续采用“公共艺术”这一术语,并且有取代“城市雕塑”“园林景观艺术”“公共空间”艺术等概念之势。
2012 年,教育部对1998 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1999 年印发的专业设置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 年)》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提出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要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由于公共艺术是城市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地区文化旅游业、区域经济多样化发展的一种有力方式,而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发展,公共艺术需求的缺口越来越大,首要的原因是缺乏人才,培养新世纪公共艺术专业人才成为学科修订中的重要一笔。教育部规定在艺术学门类中一级学科“设计学”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公共艺术”,专业代码为130506。这是从教育维度推进公共艺术建设的举措,彰显出国家给予公共艺术政策支持的决心。近几年来,国家越来越重视公共艺术的发展。2014 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中,重点任务第三条提到要“提高园林绿化、城市公共艺术的设计质量,建设功能完善、布局合理、形象鲜明的特色文化城市”[5]。随后文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强调城市公共空间和公共艺术使城市成为历史底蕴厚重、时代特色鲜明的人文空间的重要性。
 
三、关键性节点的社会语境与政策支撑
迄今为止,在中国公共艺术政策的发展过程中有三个重要的阶段,以三个关键性节点为标志:一是1982 年成立全国城市雕塑规划组;二是2006 年建设部印发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关于城市雕塑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三是2012 年教育部将公共艺术列为艺术学门类中的二级学科专业。这三个节点跟国家的社会语境、宏观的经济文化政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公共艺术政策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任何一种舶来的艺术概念、类型或艺术政策,都有其特有的生长土壤,都需要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从历史和现实的考虑出发客观认识其产生与发展,并从国家文化发展战略中找到相关的政策支撑。
改革开放以来,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总结了以往文化建设中的经验和教训,将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为新时期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制定了“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文化建设战略方针,丰富了毛泽东的文化发展战略思想。1981 年中共中央调整了“二为方向”,明确提出新时期文艺工作的基本方针:文艺一定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以改革开放为契机成立的全国城市雕塑规划组,其首要目的在于发展城市雕塑,尤其是将中国传统的室内雕塑创作转向室外空间创作,即为公众营造更好的公共空间中的视觉艺术,这契合了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基本方针。而后,在这一方针的指导下,全国城市雕塑规划组充分发挥其组织管理、监督服务的功能,促进了八九十年代中国城市雕塑的飞速发展。
21 世纪初,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中国开始制定并实践科学的发展观。2003 年10 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中指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2004 年9 月,中共中央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命题,并在2006 年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作了系统阐释。正是基于这样的文化发展战略思想,建设部明确“十一五”规划期间中国的城镇化建设将迈入新的阶段,为了进一步发挥城市雕塑等公共艺术在丰富城市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生态社区、促进城市精神文明等方面的作用,印发了全国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关于城市雕塑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共艺术在这一时期的国家宏观文艺政策指导下开始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人才是先进文化的创造者,是文艺工作的生力军。我国文化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以来,面临着文化人才缺乏和竞争日益激烈的挑战。随着中国经济结构和文化产业结构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对专门人才知识与能力结构合理构成提出特殊要求。这已经成为夺取未来文化产业制高点的制胜因素,合理地调整、培养新型人才成为这一时期文化政策中的一大重点。2012 年教育部将“艺术学”升位为学科门类,并将“公共艺术”设置为“设计学”下的二级学科专业,无疑是对公共艺术人才作为文化创意产业、城市文化建设的有生力量予以了承认和重视。
文化艺术的发展离不开政策支持,公共艺术的发展需要政策保障。2014 年10 月15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强调:“文艺要反映好人民心声,就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这个根本方向……我们要通过文艺作品传递真善美,传递向上向善的价值观,引导人们增强道德判断力和道德荣誉感,向往和追求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的生活。”[6] 公共艺术作为直接呈现于公共空间中的艺术形态,其创作方式和呈现方式必须要获得公众的认可,并且要能够提高公众美学素养和道德素养。习总书记的讲话为公共艺术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在这一讲话公开发表一周年之际,2015 年10 月19 日《人民日报》刊登了《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分为6 个部分25 条,包括做好文艺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指导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让中国精神成为社会主义文艺的灵魂,创作无愧于时代的优秀作品,建设德艺双馨的文艺队伍,加强和改进党对文艺工作的领导等。[7] 这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指导文艺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促进文化繁荣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方针政策。公共艺术在这些具体的指导下定会获得极大的空间,向着优秀的公共艺术方向发展,充分发挥其引领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作用。
 
结语
尽管有大量的规章条例保障和促进中国公共艺术的发展,但直接的、明确的和稳定有效的公共艺术政策仍在探讨之中。想要以文化复兴城市,打造可持续的生态区域环境;以创造力引领大众,提高居民文化生活质量;以艺术引导社区,沉淀挖掘特色景观;最终实现区域经济优化和文化大繁荣大发展∶必须尽快制定切实符合中国公共艺术发展的文化政策。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可以从五个方面着手,建立起保障公共艺术良性发展的有效机制:第一,制定有关公共艺术的母法,与城市建设、文化发展、经济运行的法律法规相联系,以立法的形式肯定公共艺术在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和地位;第二,成立以建设部、文化部为主体,多部门协同工作的公共艺术委员会或公共艺术专业办公室,并制定一套公共艺术创作、实施、维护的有效管理办法,各省、市、自治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建立起一种多层级却有共同指向的公共艺术新格局;第三,继续重视和发挥公共艺术教育的功能,完善学科建设和课程设置,促进公共艺术专业人才的培养;第四,设立公共艺术专项基金,发展民间公共艺术基金,结合相关的税法规定,以社会资助的模式保障公共艺术的资金来源;第五,鼓励民间具有服务职能和桥梁纽带功能的公共艺术机构和社团的组建,保留其鲜活的运作模式,调节并促进政府与艺术家、艺术家与公众、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和谐关系。总之,从政策、法律、教育、资金及组织机构等多方面共同作用,推进公共艺术的发展,促进公共艺术新面貌的形成,最终实现公共艺术的功能最大化。
 
致谢:本文的写作得到了中央美术学院中国公共艺术研究中心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青年项目“中国公共艺术发展史研究”(项目编号:15CG158)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
[1] Dick Netzer. The Subsidized Muse: Public Support for the Arts in the United Stat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8. p55.
[2] 此处的统计数据由中央美术学院中国公共艺术研究中心经详细调查和严格考证后提供。
[3][4]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城市雕塑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办[2006] 137 号,2006 年6 月12 日。
[5] 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10 号,2014 年2 月26 日。
[6]“习近平主持召开文艺工作座谈会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创作更多无愧于时代的优秀作品”,《人民日报》,2014.10.16,第1 版。
[7]《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人民日报》,2015.10.20,第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