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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原则对工业产品设计创新的启示

  • Update:2014-02-14
  • 黎志伟/罗玉明 广州大学美术与设计学院
  • 来源: 《装饰》杂志2014年第1期
内容摘要
本文参照专利原则对工业设计创新进行深入探析,揭示其由技术与方法、构造与功能和外观设计,分别为科学技术、人文文化和艺术三个由深层、中层和表层的创新构成,三者互动促进发展;创新不是一个笼统和模糊的概念,而是由具体创新点精确体现,能经得起检索、审查和辩论的成果;本文还就专利原则对工业产品设计创新启示的理论和案例进行了探索和研讨。

1. 世界最大的研究核裂变的强子对撞机LHC 的加速管,其配套的环形隧道长达27 公里


2. 德国大众 公司的“FSI” 汽车发动机


3. 美国苹果公司的iPhone5S 手机


4. 美国谷歌公司Project Glass AR 虚拟现实眼镜

一、工业产品设计创新的困惑与专利原则的启示
国内的许多企业,特别是一般的中小企业,“工业产品设计创新”都是通过感觉和经验来实现的,而且是综合了设计师、相关人员,特别是老板的感觉和经验。结果可能是自以为创新,但别人早已有之;或者是真有创新,但很快就被别人模仿。模仿者因为省却开发成本,所以能以更低的价格与开发者竞争,使开发者处于被动地位。这样,哪个企业会有创新的积极性呢?究其原因,都是因为国内企业普遍对工业设计产品创新的专利原则缺乏认识,更不懂得以此作为创新的指引和自我保护的武器。
欧美等国家很久以前的情况也相同,但他们想到了以法律的形式来甄别和解决这个问题,并在15 世纪就建立了最早的专利法,至19 世纪50 年代成形,后来各国还对其进行了“与时俱进”的修订。专利原则各国相同,但在工业产品专利种类设置方面有英、美、欧盟系统和德、法、日系统,前者只有发明(Utility Patents)和外观设计(Design Patents)两种,后者则分发明(invention patents)、实用新型(utility model patents)和外观设计(Design Patents)三种。中国在1983 年4 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使用的是德、法、日系统),并在2000 年8 月和2008 年12 月进行了两次修订和完善,至今使用的是2008 年的修正版,与其配套使用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其对工业产品设计创新的启示包括:
1. 创新活动范围。发明的重点在科学技术领域的革新和创新;实用新型的重点在对前者的应用方法和目的的创新;外观设计是对前两者的存在状态的创新,实际上是包括了人类活动的科技、人文和艺术全方位的领域,这对开阔工业产品设计创新的视野和拓展其思维领域具有重大意义。
2. 创新的分类和层次划分。发明(技术与方法创新)、实用新型(结合构造的功能创新)和外观设计(产品形状创新),是从“实”到“虚”,从深层到表层的三个层面。所谓“技术无国界”,越是深层的创新,应用面越广,良性应用时对社会进步贡献越大,比如属于最深层面的原子裂变的研究突破和基因改变等,改变的是整个世界(图1)。中间层面的是功能的创新,其特点是使用已有并已公开的技术、材料和构造,创造新的或者更优秀的产品,其作用力和影响力自然不如深层的技术与方法创新。处于表层的外观设计创新,其意义是给用者感官的愉悦和满足,对企业和产品起符号和标识作用,其应用面和对社会进步贡献自然不如前二者,但对使用者和企业却具有特殊的意义。
3. 创新定义、时间与信息检索的重要性。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定义为:“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这就是说,任何创新都不能自以为是。是否创新,首先要知道别人是否已经做过类似的创新,这只能通过广泛和深入的检索来证明。
4. 创新“零线”的界定。专利法关于“非显而易见性”的定义是:“必须明显不同于习知技艺。”工业产品设计经常要改变性或改良性使用很多现有的技术和方法,塑造功能相同或稍好的产品以及稍微不同的外观,这样的技术、方法和成果不属于创新。但如果其中的某个技术、方法和成果的某个部分或要点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那么,这些部分或要点可以属于创新。这对鉴别工业产品设计是否有创新,创新点在哪里提出了科学的准则。
5. 创新点界定的准确性和重要性。工业产品设计创新不是一个笼统的整体,无论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的每一类别,在特定的创新中,还必须准确地落实到每一个点。因为一旦授予某一创新以专利,其创新者或企业将会在某一国家、地区甚至世界范围内,在10 ~ 20 年中独享其成果,其创新点“过大”会侵犯别人的利益,“过小”会损害发明者利益,甚至会使其创新得不到保护。所以,在法律层面认定创新点是一项严谨而复杂的工作,不但要考虑申报时是否准确,还有考虑日后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以及期满后公开使用的社会价值,比如我国鼎鼎大名的比亚迪汽车用的许多技术就是日本丰田公司的过期专利技术,因为数年前国内汽车制造技术比现在落后许多,丰田淘汰的技术拿到中国还可用,这就成就了比亚迪汽车风光一时。
6. 保护创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国内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因为不懂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有了创新不去注册专利,或者随意抄袭别人的创新专利为己所用,这实际是我国工业产品和品牌做强做大的最可怕的“杀手”。创新要得到保护和最大的利益,唯一办法就是注册专利,这不仅事关企业利益,而且是中国能否成为工业强国的大事。

二、发明专利与工业产品技术与方法设计创新
我国发明专利的定义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德国是 “针对产品技术结构、方法、工艺流程或工艺参数改进所提出的新法的技术方案;日本是“利用自然规律做出的高水平的技术创造”,其重点都是技术和方法的创新。各国对发明专利都采取“实质审查制”,就是不仅要对申请案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案中的发明创造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实质性要件进行审查,并需要公示,期间没有人提出异议,才能获批准。其申请难度之大,条件之高,时间之长,都是专利申请和审查之最。现在我们可以载人上太空,可以试制隐形战机,但发动机的技术仍然落后,其实是大型零件高精度加工技术和特种材料冶炼技术的落后,如果能解决,诸如轮船、汽车等等的问题也就不在话下了。一个企业的强大往往都是因为具有强大的“核心技术”,某些关键技术的发明,不但改变整个行业,而且还会使发明者成为了行业的“主宰”,比如苹果公司的重要专利(US5167024)“移动系统的电源管理和睡眠模式设计”,其有偿转让或起诉别人侵权达473 次之多,因为没有了它,同样功能的手机、手提电脑在使用时耗电量就会大增。截至2011 年9 月,苹果公司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总量达755 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为441 件,占申请总量的58.4%。三星公司至2004 年12 月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总量达11036 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为10724 件,占申请总量的97.17%,可见技术与方法创新的重要性。
国内不少企业在这方面至少会有两个误解:其一,以为创新应该是做一件全新的产品。实际上,绝大多数的产品都是继承发展而成的,其由若干甚至众多的技术和构件组成,包含了很多人发明和设计的成果,其中越是根本性的技术和方法的发明和改进,对行业和社会的影响和贡献越大,价值也更高。就一件产品而言,先进的技术,比构造和外观更重要,对行业来说更有话语权。其二,以为技术开发,企业就必须要有一定规模的实验室和先进的研发设备。固然,有了更好,但就算没有,只要你想到了,仍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开发。实际上,很多大企业也是这么做的,因为再强大的企业也不可能什么都强大,特别是一些高端的研发,仍是要委托一些更专业的机构进行。比如德国大众汽车公司著名的“F S I”汽油直喷技术,便是由意大利的专业公司开发的(图2),当然,想出要这个东西的是德国大众公司。所以实际上,一个企业有没有核心技术和方法的创新,并不一定有相关实验室和研发技术,而是有没有去想,能否想得出来!

三、实用新型专利与工业产品功能设计创新
实用新型专利在中国的定义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德国与中国几乎一样;日本是“关于工业物品的形状、结构或者组合所作出的实用的、新颖的技术方案”,与中国相近。综合来说就是包括结构、组合和形状的整个创新的产品。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实用新型专利只须形式审查,在我国是只审查申报格式和权
利要求等是否规范,而对“新颖性”不作检索和比对的审查,有时会造成相同或相近的专利注册被批准授予,遇纠纷就需要交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和法院判决。
在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欧盟,实用新型也是发明专利,同样需要严格的实质审查,这说明他们很重视实用新型的创新,虽然实质性审查要比格式审查使发明者和审查人员付出更多的时间、精力和资源,但却使实用新型创新能得到更好保护和更高荣誉,长远来说,发明者也会得到更多的利益。
实用新型的发明,虽然要依赖技术与方法发明为基础,但作为一个具有使用功能装置的发明,其重要性有时并不亚于技术与方法的发明,比如中国发明了制造火药的技术,实用新
型的发明是鞭炮和火药球,14 世纪还发明了“手铳”,一种类似烟花筒的装置,就停步不前了。而西方国家同类的实用新型发明却是打击精确的枪炮,结果是中国的停滞不前,被动挨打,西方列强却迅速崛起,争霸世界。实际上,实用新型创新的状况是社会体制、意识形态和文化的综合反映。
从理论上讲,自行车、汽车、轮船、照相机、电视机、电话、电脑、枪炮、雷达……几乎所有构成现代世界的用品、装置、工具,乃至武器,都属于实用新型发明,所以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在专利法中把实用新型等同发明并不为过,甚至是更合理。至于德国、法国、日本和中国将其分开,并在报批和审查手续上比技术与方法发明要低一个档次,也并非不重视实用新型发明,只是节省了专利局的审手续和申报者的时间,让更多的发明者可以申报,当可能产生更多纠纷时,再把判决权交给专利复审机构和法院。此举的另一个作用,就是鼓励重大实用新型发明的企业和个人,更多从构成其重大实用新型发明的技术与方法,即更基础的层面申请发明专利。这两种专利制度,其实各有千秋。
实用新型发明最终以应用为目的,其成果是一个(件)完整的装置或物品,对工业产品设计创新的启示,就是要关注人的需求,即随着社会进步和发展,人的生活、学习、工作、交流等行为方面有什么需要进一步满足和完善。这是从社会学和行为学的角度进行思考创新的,同时也要掌握可以实现其目的的技术材料和工艺的可能性,有时甚至可以通过目标来促进已有的技术、材料和工艺进一步发展。美国苹果公司通过对手机的核心操作系统层、核心服务层、媒体层、可轻触层等方面进行了焕然一新的改变和重组,开发出iPhone 手机,就是这方面最好的例子。(图3)

四、外观设计专利与工业产品形状设计创新
我国外观专利的定义为:“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美国是:“发明制造品的新颖、独创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日本叫“意匠设计”,“是指关于物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通过视觉引起美感的设计”。世界各国相差不大,就是我国多了“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一句。
外观设计专利定义是技术与功能的外壳的形状,要注意的是:它不是外壳本身,因为外壳也可包括前述的制造技术、方法和功能,它如果有创新的话,仍可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所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只须提供立体、主视、左视、右视、仰视、俯视6 面图并附简短说明,并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等的规定,为的就是避免申请人把形状以外的要求写进去,因为外观专利只保护看得见的东西,好处在于只要你注册了外观专利,别人即使采用不同的制造技术、材料和色彩仿造销售,都属侵权。
外观专利在各国均采用登记制度,就是只须审查登记规范,不审核是否有美感和是否适用,甚至是否抄袭。所以在国内经常会有投机取巧的厂家会在抄袭别人外观设计的同时也注册为自己的外观专利。遇到这种情况,原设计者就只好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模仿者的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会根据注册时间、模仿程度和产品领域影响等因素做出“模仿者”是否无效的判决。这种制度,在设计者看来也许是很不合理的,但深究一下,恐怕也是一种“合理不合情”的做法。试想,是否美感和适用是很难有客观标准的,而且要在全世界范围,搜索一张图中的形状是否抄袭,恐怕今天的技术也还是难以胜任。
外观设计创新虽然专利注册“门槛低”,被保护时又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但并不影响其重要性。一个杰出的工业产品设计的形状创新,既可满足用户的审美需求和丰富生活文化,也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利润,对产品和企业品牌的塑造更有非同寻常的作用。本田(中国)公司知识产权和法务部部长加藤秀司认为:“汽车有三个比较重要的要素:技术、品牌和外观。如果外观遭到侵权,那就意味着我们产品的三分之一遭到了损害。此外,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他们一般会认为外观设计相同、性能也可能相同,汽车外观设计的仿冒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解,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当然,其他产品也同样。外观设计创新同样会引来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开发和创新,如谷歌公司最新的ProjectGlass AR 虚拟现实眼镜(图4),其特定形状就引领了“头部运动智能感应”、“条形码扫描微型化”等多项技术的革新和革命。

结语
工业产品设计创新应由技术与方法、构造与功能,以及外观这深层、中层和表层三个层面构成。深层的技术与方法创新,是对自然力的发现和开发,是创新的物质基础,其最具持久和广泛的作用和价值;中层的功能创新,是社会体制、意识形态和文化的综合反映,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表层的外观创新,是艺术和时尚体现,其对满足用户精神需要和塑造生活文化,以及为生产企业树立形象和品牌具有重大意义。三者为互动关系,相互促进发展,工业产品设计创新,应该是全盘考虑的创新。总之,创新不是一个笼统和模糊的概念,而是一个由不同层面的若干创新点精确体现的,能经得起检索、审查和辩论的成果。创新成果注册专利寻求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但是企业获取长远利益的重要途径,而且必将促进全社会设计创新良性发展,乃至促进社会进步。